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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申报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那么,职业病危害申报有什么流程?如何申报呢?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用人单位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须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办理程序:
1、网上注册:登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上办公系统→(网址 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点注册,按要求进行填写,企业名称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保存一致。
2、登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陆职业病危害申报网址:http://211.100.47.109/zywsmain/help/help.asp)下载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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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